【基本案情】
朱会珍(化名),现年69岁,无业,身患肺气仲、类风湿等多种老年疾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朱会珍的丈夫早年去世,唯一的儿子张大万(化名)六年前在其单位XX制品厂工作时,因劳动量过大,死在工作岗位上,
转眼五年过去了,
【承办过程】
在朱会珍的数次上访以后,XX市政府将很棘手的此案指定给了XX律师为朱会珍提供咨询指导,并提供法律援助。接到此案以后,律师首先与朱会珍详细地了解了案情,之后就进入了紧张的证据搜集和相关情况的调查当中,通过律师对工商局,税务局、XX公司及注销前XX制品厂的有关职工进行调查走访,律师取得了对案件进展有着很重要的指导意义的第一手材料。证实材料反映,XX制品厂系1994年成立,开办单位为XX公司,XX制品厂是XX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期间的财务管理实行的是向XX公司报账,XX公司在此分支机构成立时提供了资信证明和财产担保,XX公司在分支机构的登记证明书中已注明,如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后,债权债务由XX公司承担,并负责处理善后工作;2005年XX制品厂因经营管理不善,于11月由其开办单位XX烟叶公司自行解体,解体时XX公司自己成立的清算小组,并由XX公司申请XX市工商部门对XX制品厂给予了注销。在工商卷宗的XX制品厂债权债务完结证明文件中,XX公司明确地写到XX制品厂的债权债务由XX公司接纳,债权、债务清理,由清算小组负责。
根据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律师对此案的下一步有了新的打算。律师认为,既然仲裁部门已经下达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仲裁委下达不予受理此案的裁定后,朱会珍即取得了就此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至此律师根据调查取证所得的证据材料,为朱会珍整理了民事起诉书,以XX公司为被告,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了要求被告支付死者生前直接供养人口的抚恤金等相关的诉讼请求。并协助朱会珍在XX人民法院立了案。
律师认为,既然XX制品厂在成立时开办单位为XX公司,而且是XX公司的分支机构,并且当时不具有法人资格,在经营过程中采取的是报账制度,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而且申请注销的亦是由XX公司来完成,在XX制品厂成立时的资信担保证明书中,XX公司已对其所承担的责任约定的非常明确、具体。所以即便是XX制品厂解体了,那么解体前的债权债务及相关义务也应当由开办单位和资信证明人予以承担。于是在本案开庭时,律师针对上述事实详细地阐述了自己对本案的代理观点,全力要求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继续为死亡的职工之母朱会珍支付抚恤金,并根据规定,增加这一抚恤金的发放数额。在庭审时被告XX公司虽然提出了拒绝承担支付抚恤金的责任,但是其没有向法庭提出任何有价值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