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佰成律师亲办案例
朱会珍领取抚恤金争议案
来源:朱佰成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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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朱会珍(化名),现年69岁,无业,身患肺气仲、类风湿等多种老年疾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朱会珍的丈夫早年去世,唯一的儿子张大万(化名)六年前在其单位XX制品厂工作时,因劳动量过大,死在工作岗位上,200071,张大万所在单位做出了《关于张大万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决定》,决定规定每月发给朱会珍99.20元的抚恤金,从200071日起直到朱会珍生命终止结束。20007月开始,朱会珍便开始在儿子的单位XX制品厂每月领取99.20元的抚恤金作为生活费与儿媳一起生活,生活十分清苦。20027月,儿媳改嫁与朱会珍分开,此时朱会珍只能依靠儿子单位发放的99.20元的抚恤金艰难度日。

转眼五年过去了,200571,当朱会珍再次到儿子的单位领取抚恤金时,XX制品厂的开办单位XX公司清算小组负责人对朱会珍说,XX制品厂已经解体,法人不存在了,所以支付给你的抚恤金之事也就就此终结,于是朱会珍便多次到XX公司找公司的领导进行理论,但是均没有XX公司取得一致意见。而且XX公司称象朱会珍的这种情况,应当到民政部门申请低保。无奈朱会珍在无助的情况下到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低保申请,但是民政部门经过审查后答复称,职工工伤死亡后,其直系供养亲属应由职工单位负责支付抚恤金,此类困难不在低保之列。朱会珍发现职能部门在相互推诿互相扯皮,问题根本得不到解决。于是就到X市政府信访办进行上访,信访办帮助朱会珍在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可是没有几日,裁决结果便下来,仲裁委以企业注销,法人不存在为由,驳回了朱会珍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朱会珍又回过头来再次找政府的相关领导要求尽快解决自己的最低生活保障的问题。

【承办过程】

在朱会珍的数次上访以后,XX市政府将很棘手的此案指定给了XX律师为朱会珍提供咨询指导,并提供法律援助。接到此案以后,律师首先与朱会珍详细地了解了案情,之后就进入了紧张的证据搜集和相关情况的调查当中,通过律师对工商局,税务局、XX公司及注销前XX制品厂的有关职工进行调查走访,律师取得了对案件进展有着很重要的指导意义的第一手材料。证实材料反映,XX制品厂系1994年成立,开办单位为XX公司,XX制品厂是XX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在经营期间的财务管理实行的是向XX公司报账,XX公司在此分支机构成立时提供了资信证明和财产担保,XX公司在分支机构的登记证明书中已注明,如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后,债权债务由XX公司承担,并负责处理善后工作;2005XX制品厂因经营管理不善,于11月由其开办单位XX烟叶公司自行解体,解体时XX公司自己成立的清算小组,并由XX公司申请XX市工商部门对XX制品厂给予了注销。在工商卷宗的XX制品厂债权债务完结证明文件中,XX公司明确地写到XX制品厂的债权债务由XX公司接纳,债权、债务清理,由清算小组负责。

根据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律师对此案的下一步有了新的打算。律师认为,既然仲裁部门已经下达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仲裁委下达不予受理此案的裁定后,朱会珍即取得了就此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至此律师根据调查取证所得的证据材料,为朱会珍整理了民事起诉书,以XX公司为被告,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了要求被告支付死者生前直接供养人口的抚恤金等相关的诉讼请求。并协助朱会珍在XX人民法院立了案。

律师认为,既然XX制品厂在成立时开办单位为XX公司,而且是XX公司的分支机构,并且当时不具有法人资格,在经营过程中采取的是报账制度,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而且申请注销的亦是由XX公司来完成,在XX制品厂成立时的资信担保证明书中,XX公司已对其所承担的责任约定的非常明确、具体。所以即便是XX制品厂解体了,那么解体前的债权债务及相关义务也应当由开办单位和资信证明人予以承担。于是在本案开庭时,律师针对上述事实详细地阐述了自己对本案的代理观点,全力要求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继续为死亡的职工之母朱会珍支付抚恤金,并根据规定,增加这一抚恤金的发放数额。在庭审时被告XX公司虽然提出了拒绝承担支付抚恤金的责任,但是其没有向法庭提出任何有价值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闭庭。

2006528,此案在XX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XX公司为其已注销的分支机构XX制品厂支付职工张万成之母朱跃香的抚恤金,支付时间从20057月开始直到其生命终止时为止。判决下达后XX公司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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